准备在美国进行现场表演和制作音像制品(电影和录像制品)的外国文艺工作者及其技术助理在申请签证之前应先得到美国国土安全部的批准书。批准书申请程序比较复杂,美国领馆建议美方主办单位、资助人和文艺节目制作人请一位曾为艺人申请过批准书的专业律师为这些文艺工作者申请批准书。
根据不同情况,申请书分为以下几种:H、L、O、P和Q.
注意:有许多中方及美方组织者都错误地认为如果主办单位是一个非赢利机构,现场表演不售票及演员没有任何报酬,就不需要批准书。持以下三类签证的外国文艺工作者在美国演出不需要获得批准书。
B类签证”:持此类签证的业余演员可以在美国自由演出而不需要批准书。B类签证的持有者一般都有与自己的业余爱好无关的主要工作、职业或学业。他们除了旅行费不会有其它的报酬。请注意:未成年演员会被视为职业演员。尤其是那些主要经费来源以演出收入为主的全日制学生。
文化宣传演出:表演目的是向观众介绍该国文化且演出经费全部由外国中央政府承担的演出不需要批准书。持B类签证的演职员不得从美方得到任何报酬,美国赞助人、资助人或主办单位也不能介入制作、售票。所有费用必须由派遣国的中央政府承担。如果有美方参与项目制作,则需要向美国移民规划局申请批准书。
持B类签证的外国音乐家在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民经营的录音棚里录制音乐的不需要批准书。
持B类签证的申请人,出席会议、购买或销售媒体设备或购买播映权的媒体代表会被认为是普通商务访问者。
签发给“I(媒体代表)签证”的申请人是去往美国以进行现场实事报道为目的报纸、杂志、电视和广播业及其它媒体组织的工作人员不需要批准书,但需要提供其媒体工作资格证明。
去美国参加带有艺术性质节目制作的媒体代表在申请签证前应该得到国土安全部的批准书。因情况不同,一般是H或P类批准书,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O、L和Q类批准书。电视、广播和电影制作公司最好能从律师事务所找一名有媒体工作经验、可以为目前制作的项目提供特别建议的专家律师。